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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

申办或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须知

·发表单位: 武汉市疾控中心 ·发表时间:2011/12/14 13:57: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凡从事放射业务的单位应当开展以下工作并备齐相应资料:
1、个人剂量检测:放射专业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配戴个人剂量计, 并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7日之间的有效工作日内(个人剂量计配戴时间超过三个月不检测)到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检测检验所放射防护科(11楼1105房)更换个人剂量计,并领取前一次的个人剂量检测结果。
2、职业健康检查: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每1-2年定期组织(须提前预约体检时间)所属放射工作人员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进行体检。
3、常规检测:每年定期与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检测检验所放射防护科(1105房)联系,确定现场检测时间。
正常使用中的射线装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主要防护性能检测以及机房防护设施检查测试。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如:维修高压发生器、更换球管等)后的设备,必须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4、规章制度:应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如放射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仪器操作规程、受检者须知、放射事件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
5、人员资格:放射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具有:(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2)放射影像技师;(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6、档案:以上所有资料均应建档保存。
7、防护用品: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受检者和陪检者的个人防护用品。
8、警示标识:放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必须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和工作状态指示灯。

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单位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24号
放射防护科咨询电话: 85801795
E-MAIL:whcdcfsfh@126.com
QQ群:16570592(放射防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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