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申办程序
·发表单位: 武汉市疾控中心 ·发表时间:2011/12/14 13:59:00
1、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书),并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与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检测检验所放射防护科(11楼1105房)联系,协商有关事宜,确定现场勘查时间,填写《委托协议书》;
3、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将相关资料送达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检测检验所放射防护科(11楼1105房);
4、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并组织5-7名专家(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
5、医疗机构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或所在辖区的政务中心)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6、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7、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与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检测检验所放射防护科(1105房)联系确定现场检测时间;
8、在此期间,可安排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办理个人剂量监测手续;
9、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结果》、《个人剂量监测证明》和其它资料,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
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单位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24号
放射防护科咨询电话:85801795
E-MAIL:whcdcfsfh@126.com
QQ群:16570592(放射防护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