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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儿童预防接种证管理规定

发表单位: 原创文章发表时间:2016-10-28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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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及时办理和有效使用接种证是儿童监护人保护儿童健康、落实国家免疫规划的责任,预防接种证是儿童免疫接种、入托入学、办理出国手续时有效的预防接种证明,每个儿童都应按照国家规定建证并接受预防接种,为确保我市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特制定此管理规定。

一、办证

(一)在医疗机构分娩的新生儿由产科接种点负责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新生儿监护人应如实向产科接种点提供新生儿基本信息,由产科打印、发放儿童预防接种证,。

(二)在家分娩及外省来我市的新生儿由居住所在地的接种单位负责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主动到居住地接种单位申请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

 二、补证

(一)儿童监护人如不慎遗失儿童预防接种证,应主动前往既往受种的接种单位申请补办儿童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接到申请后,应查询既往接种信息,补办儿童预防接种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补证。

(二)户籍在外地的7岁及以下儿童居住本地时间在3个月及以上,由居住地接种单位建立电子档案(或预防接种簿),如无预防接种证,需同时补办儿童预防接种证。来汉临时接种的儿童,接种单位做好接种信息的记录与录入。

三、查验

一)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妥善保管,儿童每次受种时均应向接种人员出示儿童预防接种证以供接种人员查验。

(二)接种人员每次接种前,应查验预防接种证,核对受种者姓名、接种信息,接种后必须按规定在接种证上如实填写接种信息,并及时录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保证接种信息的真实性。

(三)儿童入托入学时,儿童监护人应主动向托幼机构、学校提供儿童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学校应对新生查验预防接种证,对不能提供预防接种证的学生,应督促其监护人到既往受种的接种单位补办接种证。对无接种证或遗失接种证的,接种单位应给予办证或补证。

四、管理

(一)全市统一使用由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印制的“湖北省儿童预防接种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或使用其它版式接种证。

(二)儿童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负责保管,发放单位应在接种证上加盖发证专用章

(三)预防接种证由实施接种的接种人员打印或书写接种信息,书写工整、文字规范、填写准确、齐全,时间填写均以公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