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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有关部委局(团体)关于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表单位: 武汉市疾控中心发表时间:2004-09-17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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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成员单位: 1996年国务院建立了由32个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1997年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卫生部印发了《国家有关部委局(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卫疾控发[1997]第10号,以下简称《职责》)。根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情况,我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职责》进行了修订,并报国务院审批。 现将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的《国家有关部委局(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有关部委局(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 卫生部 二○○○年八月七日 附件: 根据国家对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方针、政策和《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的要求,在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指导下,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推动艾滋病、性病各项防治工作的落实,确定各有关部委局(团体)关于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职责如下: 一、中宣部 参与研究制定全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的原则和部署,协调有关新闻报道工作。 二、国家计委 1、负责组织制定国家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对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3、会同科学技术部将艾滋病、性病科研项目列入《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的优先项目。 三、科技部 1、负责把艾滋病重点科研项目列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并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将艾滋病、性病科研项目列入《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的优先项目。 2、协同卫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 3、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普宣传和有关的技术服务。 四、财政部 1、根据艾滋病疫情控制工作的需要,负责安排应由中央财政承担的艾滋病防治经费,并和有关部门一起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效益评估工作。 2、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国家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五、卫生部、中医药局 1、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指导方案,协调和指导实施,并负责日常工作。 2、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3、负责组织艾滋病、性病疫情监测与管理,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组织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 4、负责艾滋病、性病专业机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其他各类从事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宣传教育及管理人员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科学研究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5、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团体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活动的协调联络任务,组织交流疫情和防治信息,提供技术服务。 6、发挥中医药优势特色,开展中医药防治艾滋病、性病的研究。 六、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 1、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宣传工作纳入各自工作计划,广泛、持久地宣传艾滋病性病的危害和预防知识,报道有关防治工作的情况。 2、电台、电视台将防治艾滋病性病内容列入日常宣传计划,逐步加大宣传报道力度,不断提高宣传质量。 3、报刊杂志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知识列入组稿计划,定期刊载。 七、公安部 1、坚决打击和取缔卖淫嫖娼、吸扎毒、非法采血活动。 2、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法规,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 3、承担对被收容教育的卖淫嫖娼及被强制戒毒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4、负责收容所、看守所和戒毒所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按有关规定进行艾滋病、性病检查与治疗。 5、配合卫生部加强对流动人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 6、配合卫生部承担对中国性病艾滋病协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八、司法部 1、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规范,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 2、承担对在押罪犯和劳教人员以及管教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按有关规定进行性病检查与治疗,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艾滋病监测。 4、会同卫生部制定艾滋病、性病防治有关法规的宣传计划,承担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任务。 九、教育部 1、负责在全国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并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健康教育计划。 2、负责研究、制定有关青少年学生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学的政策问题。 3、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艾滋病的监测管理和出国留学人员宣传教育工作。 十、国家计生委 1、结合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计划生育机构,在育龄人群中开展性安全教育、预防艾滋病、性病传播的宣传教育、咨询和技术服务。 2、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广使用避孕套等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技术。 3、根据国家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具有防治艾滋病、性病作用的新型避孕技术和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中编办、人事部 1、研究解决艾滋病、性病的防治、科研和管理机构及人员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2、制定鼓励专业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政策。 十二、外交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出入境检检局 1、对有关艾滋病、性病对外合作项目的立项优先安排、审批并协调运转。 2、组织对本部直属单位出国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并组织对援外和承包劳务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对用于艾滋病预防与控制的进口设备、试剂减免税的审批。 4、开展对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配合卫生部门落实有关艾滋病监测措施和进口血制品的查禁工作。 十三、旅游局及其他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1、负责对宾馆、饭店和旅游服务行业的管理,加强旅游服务人员的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出国旅游人员出访前的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3、配合卫生部门落实有关人群的艾滋病、性病监测措施。 十四、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 1、利用机场、车站、码头及交通工具等场所,对旅客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配合卫生部做好艾滋病监测与管理工作。 2、组织对本系统及直属单位职工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预防和宣传教育;并组织对援外和承包工程劳务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五、民政部 1、负责因艾滋病致贫、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的生活救济,保障他们的最低生活。 2、协助卫生部门对收容遣送人员进行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测。 十六、劳动保障部 1、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解决城镇职工中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办法。 2、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积极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3、配合有关部门在城镇职工中进行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七、国家民委 1、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提供民族省区少数民族特殊的风习资料,开展有关调查,提出改进意见,协助处理宣传工作中涉及民族关系的特殊事宜。 2、负责安排指导本部门主管宣传教育单位开展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 十八、工商局 1、配合公安部门打击嫖娼、卖淫、吸毒、贩毒活动,加强对娱乐和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 2、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规范,支持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和公益广告工作。 十九、药品监管局 负责对治疗艾滋病的药品、诊断试剂以及预防用品的审批、质量监督。 二十、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 1、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做好军队的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工作。 2、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各项防治工作。 二十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 配合卫生、宣传、政法等职能部门,做好职工、青年、妇女防治艾滋病、性病知识的普及教育。依法维护职工、青年、妇女中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合法权益。 二十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协助政府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动员红十字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积极开展对青少年、妇女的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 各有关部门均应根据国家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要求,结合各自情况和特点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加强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共同做好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上述职责,制定本地区有关部门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