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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近日发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要求,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规定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对已受理,但未列入《目录》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发放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已获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但未列入《目录》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卫生行政许可批件,批件到期后原批准机关不再受理该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并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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