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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工作预案

发表单位: 武汉市疾控中心发表时间:2003-04-21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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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我国部分省、市局部地区相继发生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与流行,为保障我市人民的身体健康与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我市的发生、流行,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工作预案,请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医院、学校、托幼机构、公共场所以及相关团体按照本预案要求做好其预防、消毒的具体实施工作。 一、 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及时送往指定的市传染病医院和市结核病医院或市第五医院住院隔离治疗。 二、 收治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医院要做好诊治环境内(主要包括病区和发热门诊、暂时观察室)的空气、物体表面、病人排泄物和分泌物、污水等的消毒处理工作,专用病区内应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并特别注意医护人员自身的个人防护。 三、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全市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技术指导与实施中心。各区卫生防疫部门是辖区内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发生、流行的具体实施责任单位,接到疫情后中心城区必须在6小时以内,远城区必须在12小时以内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消毒处理。 四、 市、区卫生防疫部门以及指定收治病人的医院,应做好消毒药品器械(如机动、手提式喷雾器,超低容量喷雾器,臭氧消毒机,紫外线消毒灯,漂白粉精及其他含氯消毒剂,乳酸,过氧乙酸,二氧化氯等)和相关器材的贮备。 五、 各公共场所、社会团体要做好疾病防治的宣传工作,必要时可自行或请消毒专业化公司做好空气、物体表面等的预防性消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