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Wuhan Centers For Disease Prevention & Control

POLICIES

政策法规

卫生部关于印发《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表单位: 武汉市疾控中心发表时间:2006-12-07 字体大小:
分享到:

nbsp;    巨脾型晚期血吸虫病外科治疗
3.1   手术适应证
3.1.1 脾肿大Ⅲ级及Ⅲ级以上者。
3.1.2 脾肿大Ⅱ级伴明显脾功能亢进者(WBC在3×109/L以下,PLT在70×109/L以下)。
3.1.3 门脉高压症食道胃底静脉曲张或上消化道出血者。
3.2   手术条件
3.2.1 一般情况尚好。
3.2.2 无黄疸、无腹水或轻度腹水停利尿剂后稳定三个月以上者。
3.2.3 肝脏储备功能要求A、B级,详见表(2)。
3.2.4 无心、肺、肾功能失代偿,糖尿病者血糖控制正常并稳定。
表2  肝脏储备功能的Child分级标准
     分      级       标      准
A              B              C
肝性脑病 无            轻             重
腹水 无          轻,可控制      大量
血清胆红素水平(mg/dl) <2.0         2.0—3.0        >3.0
血清白蛋白(g/dl) >3.5         3.0—3.5        <3.0
凝血酶原时间延长(秒)       <4           4—10           >10
3.3   手术原则及方式
3.3.1 原则:择期手术为主,急诊病人以抢救患者生命为原则,情况允许时可考虑做急诊手术。
3.3.2 择期手术方式。
3.3.2.1 钡餐或胃镜检查无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可选择单纯脾脏切除术。
3.3.2.2 食管、胃底静脉曲张轻度以上者,选择脾切除+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
3.3.2.3 食管、胃底静脉曲张中度以上,无论既往有无出血史,选择脾切除+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或脾切除+分流术。
3.3.2.4 食管、胃底静脉重度曲张,既往有过曲张静脉破裂出血史者,选择脾切除+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或食管横断吻合术,或脾切除+分流术。
3.3.2.5 脾切除+断流术和脾切除+分流术后再次发生上消化道出血者,经非手术治疗后择期选择其他断流术或分流术。
3.4   围手术期处理
3.4.1 术前处理。
3.4.1.1 术前检查。
3.4.1.1.1 常规及生化检查:包括血型鉴定、血、尿、便常规、大便隐血、凝血常规检查,肝、肾功能,血糖,电解质,甲胎蛋白,乙肝血清标志物,丙肝抗体。血氨测定,血尿淀粉酶测定(根据病情选做)。
3.4.1.1.2 特殊检查:心电图,胸部X光片,胃镜或食道钡餐,肝脾超声显像 。
3.4.1.2 术前准备:术前应尽量改善肝功能和全身状况,以提高手术耐受性,以及病人心理准备,告知手术必要性、并发症及预后,做好术前常规准备。
3.4.2 术中处理:手术操作参照《黄家驷外科学》第六版标准和要求进行。术中应测门脉压力,取肝组织活检(须征得病人和家属同意)。
3.4.3 麻醉选择:连硬外麻或全麻。
3.4.4   术后处理。
3.4.4.1 术后常规处理加对症治疗,防止术后并发症的发生。
3.4.4.2 血小板计数监测:脾切除术后,一般一周左右血小板回升达最高峰,如高于正常数值2倍,需进行抗凝治疗。鼓励早期下床活动,避免因血小板回升血液粘滞增加,出现肠系膜静脉血栓形成。 
4     结肠增殖型晚期血吸虫病的外科治疗
4.1   手术适应症
4.1.1 因腹泻、脓血粘液便内科治疗不能控制症状者。
4.1.2 有出血、穿孔者。
4.1.3 有梗阻表现,保守治疗无效者。
4.1.4 非典型增生或组织活检有癌变者。
4.2 手术方式的选择
根据病变部位、范围、合并症及全身情况决定手术方式。下列手术供选择:局部切除、左半结肠切除、右半结肠切除、乙状结肠切除、结肠造口术,多发性息肉视情况采用结肠镜摘除。
4.3   围手术期处理
4.3.1 术前准备。
4.3.1.1术前常规检查。
4.3.1.2 肠道准备:口服抗生素、缓泻剂,洗肠。
4.3.1.3 如有梗阻、出血、穿孔者,应纠正水、电解质酸碱平衡失调,纠正贫血、低蛋白血症。
4.3.2   术中处理。
4.3.2.1 仔细探查,注意多发病变或合并病变。
4.3.2.2 术中快速病理检查排除癌变可能。
4.3.2.3 根据病变决定手术切除范围和方式。
4.3.2.4 保证吻合技术,注意吻合口血运、有无张力、通畅度,防止吻合狭窄和瘘发生。
4.3.2.5 局部病变有粘连、组织增厚,疑癌或浸润时,应尽量切除。
4.3.3 术后处理:按腹部外科手术的常规处理。
5   晚期血吸虫病并发症的外科处理
晚期血吸虫病上消化道出血的外科治疗。
5.1 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
5.1.1 诊断依据:病史症状及体征;急诊胃镜检查;选择性血管造影(有条件时做)。
5.1.2 鉴别诊断:需与胃、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并出血、胃癌、胆道出血、其他(食管憩食、溃疡及良、恶性肿瘤、食管裂孔症)等鉴别。
5.2   外科治疗
5.2.1 急症手术适应症和禁忌症:
5.2.1.1 适应症:门脉高压症并上消化道大出血,经内镜等非手术治疗不能止血。病人全身情况经支持疗法尚稳定,无肝性脑病,严重黄疸,大量腹水者(肝功能A~B级时)。
5.2.1.2 禁忌症:年老体弱,有心、肾等脏器严重疾病、肝功能C级时,不宜做急诊手术。
5.2.2 手术方式选择
5.2.2.1急诊手术时的手术方式:急诊手术时应选择手术简单、时间短、病人能耐受且效果较为理想的胃底曲张静脉结扎术或脾切除+门奇断流术。
5.2.2.2 择期手术时的手术方式(见巨脾型晚期血吸虫病的外科治疗)。
5.2.3 围手术期处理
5.2.3.1急诊手术围手术期处理:术前纠正休克,备足血源,血红蛋白提高到70g/L以上,纠正水电解质酸碱紊乱,其他同择期手术。术后应特别注意肝昏迷,其他同择期手术。
5.2.3.2 择期手术围手术期处理(见巨脾型晚期血吸虫病的外科治疗)。
 
六、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

1   晚期血吸虫病诊断
1.1 诊断标准
1.1.1 有长期反复的血吸虫疫水接触史,或有明确的血吸虫病治疗史。
1.1.2 粪检找到虫卵或毛蚴,或直肠活检发现血吸虫卵,或血清免疫学检查阳性。
1.1.3 有门脉高压症,肝超声显像有特征性网络状改变,脾肿大Ⅲ级或Ⅲ级以上,或脾肿大Ⅱ级合并脾功能亢进、食道胃底静脉曲张和/或上消化道出血,临床有腹水,或严重生长发育障碍,或有结肠肉芽肿临床表现。
1.1.4 排除其他原因所致门脉高压症、脾大、腹水。
1.2  临床分型
1.2.1 腹水型:临床症状以腹水为主。分为普通腹水型和顽固性腹水型,普通型系应用利尿剂治疗有效,能使腹水消退;顽固性腹水指病史在一年以上,腹水短期内反复发作,经正规利尿治疗4周以上腹水无明显消退。
1.2.2 巨脾型:脾肿大超过脐平线,或横径超过腹中线者,脾肿大达II级,但伴脾功能亢进者、肝纤维化门脉高压或上消化道出血史者,亦属本型。
1.2.3 结肠增厚型:有结肠肉芽肿临床表现,并经钡灌肠或纤维结肠镜证实。
1.2.4 侏儒型:有严重生长发育障碍。
1.3   鉴别诊断
1.3.1 其他肝硬化 需与病毒性肝炎、酒精中毒等原因引起的肝硬化相鉴别。肝炎后肝硬化多由病毒性肝炎引起,肝细胞损害较明显,肝炎标志物测定可呈阳性,病程进程快,预后较差,鉴别要点见表1。
表1  晚期血吸虫肝纤维化与肝炎肝硬化、酒精性肝硬化临床鉴别要点
鉴别项目 血吸虫性肝纤维化 肝炎后肝硬化 酒精性肝硬化
病史 血吸虫病史或疫水接触史 肝炎史 有长期酗酒史
病程 进展慢 进展快 进展慢
乏力 较轻 较重 中等
食欲减退 不明显 明显 较明显
腹胀 较轻 重 较重
黄疸 少见 多见 可见
肝肿大 以左叶多见 可扪及粗大结节或缩小 可扪及结节,表面不光整
脾肿大 常见,巨脾症多见 发生率低,巨脾罕见 多轻度肿大
肝掌、蜘蛛痣 少见 常见 多见
肝功能损害 较轻 较重 较重
病理 干线型肝纤维化 结节性肝硬化 小结节性肝硬化
免疫学检查 血吸虫抗体或抗原阳性 肝炎标志物检查阳性 —
B 超 呈网格状或树枝样改变 肝回声增强,不规则,反射不匀 肝回声致密,可为亮肝
预后 较好 差 较差
1.3.2 腹水型 应与细菌性腹膜炎、腹腔肿瘤、肾性水肿等相鉴别。
1.3.3 巨脾型 应与疟疾、血液病等引起的脾肿大相鉴别。
1.3.4 结肠增厚型 应与其他结肠直肠息肉或肿瘤、肠结核、溃疡性结肠炎等相鉴别。
1.3.5 其他需鉴别的疾病:原发性肝癌,华支睾吸虫病,卵巢囊肿,及心源性肝硬化、慢性心包炎、心肌病等。
1.4   救助治疗出院标准
1.4.1 进行了有效的病原治疗。
1.4.2 肝功能基本正常或好转。
1.4.3 普通腹水型患者腹水消退,顽固性腹水患者腹水有所减少。
1.4.4 食管、胃底曲张静脉破裂出血者,经有效治疗后,出血停止,大便隐血试验阴性1周以上,血红蛋白>70g/L。
1.4.5 侏儒型患者经内科治疗后,症状和体征改善。
1.4.6 结肠增厚型患者经内科或手术治疗后,症状改善或消失。
各型晚期血吸虫病患者经治疗达到上述标准中1、2项并分别达到各自标准时,可视为达到了救助治疗出院标准。
2   晚期血吸虫病人的病原学治疗
病原学治疗需在肝功能基本改善,低蛋白血症有所纠正,腹水减轻或消退,全身情况好转时进行。
2.1 对象
2.1.1 粪便检查出虫卵或孵化出毛蚴者。
2.1.2 直肠镜检发现虫卵(无吡喹酮治疗史)者。
2.1.3 血清免疫学检查(间接凝血试验、环卵沉淀试验、酶联免疫吸附试验等)阳性,且距末次化疗2年以上者。
以上各种晚期血吸虫病人均应进行病原学治疗。
2.2 方法
病原治疗药物为吡喹酮,对肝功能代偿能力良好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可用总剂量60mg/kg 2日疗法;对一般情况较差,有明显夹杂症的患者可采用总剂量90mg/kg 6日疗法;对侏儒型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可采用总剂量70mg/kg 2日疗法。
2.3 禁忌
晚期血吸虫病患者腹水未消退、近期(6个月内)有上消化道出血、活动性肝损害、严重肾功能损害、严重心力衰竭或心律紊乱、活动性精神疾患和其他严重疾病者不进行病原学治疗。
2.4   吡喹酮副反应及处理
2.4.1 神经精神反应:头昏、乏力、头重脚轻等不适,可给予谷维素、B族维生素等口服药处理。
2.4.2 过敏反应:过敏性皮疹或其他过敏性反应的患者应停服吡喹酮,并给予葡萄糖酸钙、维生素C、H1受体阻滞剂,必要时可选用地塞米松等糖皮质激素。
2.4.3 肝功能损害:可在病原学治疗时加强护肝、对症治疗。
2.4.4 消化系统反应:腹痛、恶心患者,可给予维生素B6、654-2或阿托品;如有消化性溃疡者,在服用吡喹酮时应加用保护胃粘膜药物、抑酸药等。
2.4.5 心血管系统反应:可按心血管病常规处理。合并高血压患者在服用吡喹酮时应监测血压,必要时加用降压药。
3   腹水型晚期血吸虫病人的治疗
3.1 一般治疗
3.1.1 卧床休息,记录病人每天的腹围、体重及尿量。
3.1.2 限制食盐摄入:轻度腹水:每日食盐摄入量少于2g;中度腹水:每日食盐摄入量少于1g;重度腹水:严格忌盐。对此类病人,应严格限制含钠的食物(如腌制食品、味精等)的摄入,防止以间接方式摄入钠盐。
3.1.3 控制水分的摄入:每日入水量控制在出量水平。
3.1.4 护肝、降酶、抗肝纤维化处理:护肝药物可选用肝安、肌苷、还原性谷胱甘肽、维生素等;降酶可选用甘利欣、强力宁、茵枝黄、门冬等;抗肝纤维化可选用复方丹参、大黄蛰虫丸、西列宾安等,有条件还可用促肝细胞生长素、鳖甲软肝片等。 
3.1.5 营养支持:原则上应给予高热量、高质量蛋白、维生素丰富的饮食,但有肝性脑病者应限制蛋白入量。严重低蛋白血症,高度顽固性腹水,酌情给予新鲜血、血浆、白蛋白。
3.2 利尿疗法
选择适宜药物联合用药,并采用间歇疗法。一般以每天减轻体重不超过0.5 kg为宜,并动态观察病人的肝肾功能及电解质情况。
3.2.1 钾、钠交换抑制剂:主要有螺内酯(安体舒通)和氨苯蝶啶,前者通过拮抗醛固酮而发挥作用,后者则直接抑制远端肾小管钾、钠交换,两者均为保钾利尿药,为治疗肝硬化腹水的首选药。
3.2.2 肾袢利尿剂:主要有呋塞米(速尿)和依他尼酸(利尿酸),单独使用易致低血钾症,因利尿作用太强易诱发肝性脑病,使用时应密切注意尿量,肾功能损害者慎用。推荐与醛固酮拮抗剂或钾制剂联合应用,应注意速尿片与安体舒通片的比例为40mg∶100mg,螺内酯和速尿联合用药时应根据尿量(1500~2000ml/d,体重减轻每天0.5~1kg左右为有效)调整用药剂量。不同种类利尿药宜交替使用。
3.2.3 噻嗪类利尿剂:单独作用时应注意补钾。
3.2.4 渗透性利尿剂:甘露醇或低分子右旋糖酐。
3.2.5 与利尿剂有协同作用的药物:可利新(在血容量不足,肾功能衰竭时应用常有效,但价格昂贵)、酚妥拉明(有增加内脏血流量,升高门脉压,诱导出血可能)多巴胺等。
3.3 自身腹水超滤浓缩回输
在严格无菌条件下,2~4小时放出腹水4000~6000ml(放腹水后加压腹带),经超滤或透析浓缩后回输。
3.4 中医中药
可参考《血吸虫病防治手册》第三版P166。
4   侏儒型晚期血吸虫病人的治疗
16岁以前进行病原治疗疗效较好,治疗后生长和发育常可获得明显改善,未好转者可酌情使用生长激素、促性腺释放激素、雄激素、甲状腺素、锌制剂等。
5   结肠增厚型晚期血吸虫病人的治疗
经病原治疗后,轻度结肠增厚型的病例一般局部病变会有所好转。对经治疗而无明显疗效者,及早手术治疗。
6   晚期血吸虫病并发症的处理
6.1   上消化道出血
6.1.1 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
6.1.1.1 诊断依据:病史及体征;急诊胃镜检查。
6.1.1.2 鉴别诊断:应与胃、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并出血、胃癌出血、胆道出血等鉴别。
6.1.2   内科治疗
6.1.2.1 一般治疗
6.1.2.1.1 绝对卧床,活动性出血时禁食,必要时吸氧,镇静,保持呼吸道通畅,避免呕血时血液吸入引起窒息。
6.1.2.1.2 严密监测生命体征,定期复查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红细胞压积、血尿素氮、血浆电解质水平、PH值和HCO3-浓度。
6.1.2.1.3 补充血容量,注意适量,维持平均动脉压60~70mmHg水平。
6.1.2.1.4 清洁洗肠并采用抗生素预防发生肝性脑病。
6.1.2.2   止血治疗
6.1.2.2.1 药物治疗:首选生长抑素类(施他宁、善宁)治疗,如无效考虑手术治疗,不能手术者,采用传统方法治疗。一般止血药物对胃肠道渗血有效,对食道胃底静脉破裂出血不理想,常用的普通止血药有:垂体后叶素、维生素K1、法莫替丁、奥美拉唑、立止血、蛇毒凝血酶等。
6.1.2.2.2 三腔二囊管止血
6.1.2.2.3 内镜下曲张静脉套扎止血
6.1.2.3 降低门静脉压
降低门静脉压是治疗上消化道大出血最有效的方法。生长抑素类、血管加压素循血管药应用较多。心得安是公认的降低门静脉压力的有效药物,通过阻滞β1受体减少每分心输出量和阻滞β2受体收缩外周血管,从而减少内脏血流量,降低门静脉压力,心得安应用后需要停药时,应逐渐减量停药。
6.2   原发性腹膜炎
6.2.1 一般治疗:半卧位,监测生命体征,纠正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注意营养。
6.2.2 抗生素治疗:应根据细菌培养的结果,选择敏感抗生素,可被选择的药物为三代头孢加喹诺酮类,有厌氧菌感染的,需加用灭滴灵等。
6.2.3 腹腔穿刺灌洗:行腹腔穿刺术,放出腹水500ml,快速滴入等量生理盐水,当放出腹水和滴入生理盐水量达3000ml时,腹腔内注入抗生素,多选用头孢类药。
6.3   肝性脑病
6.3.1 一般治疗:绝对卧床,加强监护,给氧,记录24h出入水量。
6.3.2 消除诱因:及时治疗感染和消化道出血、纠正水、电解质及酸碱失衡。慎重使用镇静药,患者有狂躁时,可使用异丙嗪、扑尔敏。禁用损伤肝脏药物。
6.3.3   减少肠内毒物的生成和吸收
6.3.3.1 控制饮食:严格限制蛋白质的摄入量,昏迷期间,禁止蛋白质饮食。静脉滴注葡萄糖液和能量合剂(含ATP、辅酶A与正规胰岛素),每日供给热量35~40kcal/(kg?d)和足量维生素,以碳水化合物为主要食物,昏迷不能进食者可经鼻胃管供食,控制脂肪的摄入,大量输注葡萄糖要警惕低钾血症、心力衰竭和脑水肿。
6.3.3.2 清洁肠道:采取灌肠或导泻的方法清除肠内积食、积血,减少含氮物质的吸收。用生理盐水或弱酸性溶液(灌肠液中加入适量白醋)保留灌肠;口服或鼻饲25%硫酸镁30~60ml导泻;对急性门体分流性脑病昏迷病人首先用乳果糖与水(1:1的比例)灌肠。抑制肠道细菌的生长可口服肠道不易吸收的抗生素,如新霉素、利福昔明;也可使用乳酸杆菌制剂,如双叉乳酸杆菌奶。
6.3.3.3 促进有毒物质的代谢清除,纠正氨基酸代谢紊乱。
3.3.1 降氨药物:可用谷氨酸钠、精氨酸、L-鸟氨酸、L-天冬氨酸以降低血氨。
6.3.3.3.2 纠正氨基酸比例失衡、减少假性神经递质的产生:常用支链氨基酸、六合氨基酸或肝安注射液等。
6.3.3.4 改善微循环,促进肝细胞再生:可使用促肝细胞生长素、前列腺素E,丹参注射液等。
6.3.3.5 积极预防及治疗并发症:常见的有感染、出血、肝肾综合征、脑水肿、甚至多脏器功能衰竭等。
6.3.3.6 腹膜或血液透析:氮质血症可采取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
6.3.3.7 中医中药:以清热解毒利湿为主,常用茵桅黄注射液、苦黄注射液等。
7   晚期血吸虫病人住院检查项目
晚期血吸虫病人收治入院后,视病情和诊疗需要可选作下列检查项目:
7.1 血吸虫病病原学及血清免疫学检查;
7.2 血、尿、粪三大常规(含血小板、血型);
7.3 肝炎标志物检查(乙肝检测s、e、c抗原及抗体、丙肝);
7.4 电解质;
7.5 肝功能;
7.6 肾功能;
7.7 肝、胆、脾B超或彩超(主要用于心功能的判断);
7.8 心电图;
7.9 胸部X线检查(含吞钡透视);
7.10 钡灌肠或结肠纤维镜(结肠增厚型手术前后);
7.11 胃镜检查治疗(上消化道大出血时)。
超出上述范围的检查项目,需向当地县级晚期血吸虫病人救治技术指导小组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
 
七、家畜血吸虫病查治技术规范

1   病原学诊断(粪便毛蚴孵化法)
1.1 材料准备
1.1.1水:pH值6.8~7.2,无水虫和化学物质污染(包括氯气)的澄清水,否则需作如下处理:有氯气的自来水应在盛器中存放8h以上。河水、池水、井水、雨水等混有水虫的水加温至60℃,冷却后再用。或在5万ml水中加含30%有效氯的漂白粉0.35g,搅匀,放置20h,待氯气逸尽;也可在放漂白粉后加入硫代硫酸钠0.2~0.4g脱氯,0.5h后再用。对混浊的水,于每5万ml水中加明矾3~5g,充分搅拌,待水澄清后用。
1.1.2 器材、试剂:竹筷、40~80目的铜筛滤杯、260目的尼龙筛兜、500ml量杯、粪桶、放大镜、显微镜、吸管、载玻片、盖玻片、取暖炉、水温计、盆、水缸、水桶、剪刀、闹钟、天平、300~500ml长颈平底烧瓶或200~250ml三角烧瓶、脱脂棉。
1.1.3 送粪卡:包括村名、组名、饲养员或畜主姓名、畜别、畜名或畜号、性别、年龄、有无孕、采粪日期。
1.1.4 孵育室(箱)。室温低于20℃时需有保持20~25℃的环境条件,如有温箱或有取暖设备的房间。
1.2   操作方法
1.2.1 采粪和送检:采粪季节宜于春秋两季,其次是夏季,不宜于冬季。采粪的时间最好于清晨从家畜直肠中采取,或新排出的粪便。采粪量:牛、马属200g,猪100g,羊和犬粪(农家)40g,每份粪样需附上填好的送粪卡,于采粪当天送到检验室。
1.2.2 洗粪和孵化:将每头家畜的粪便分三份,每份粪量牛、马50g,猪20g,羊、犬10g。然后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下列一种方法进一步操作。
1.2.2.1 尼龙兜淘洗孵化法:粪便在40目铜筛和量杯中用清水淘洗,细粪渣存于500ml量杯中,待沉淀后去上清液,沉渣倒入尼龙兜用水冲淘洗,把尼龙兜中的粪渣装入三角烧瓶或长颈平底烧瓶中加25℃左右清水,为便于观察毛蚴,在瓶颈下二分之一处加一块2~3cm厚的脱脂棉,再加清水至瓶口。
1.2.2.2 塑料杯顶管法:置粪于铜筛量杯中加水充分淘洗,弃去粪筛量杯中的上层水,倒去三分之二,加25℃清水,盖上中间有孔的塑料盖再加满25℃清水,再将盛满水的试管口塞一块2~3cm厚的脱脂棉,倒插入塑料盖孔中。
1.2.3 孵育:上述两种方法装好的三角烧瓶、长颈烧瓶或塑料杯放于20~25℃的箱(室)中,在一定的光照(日光或灯光)条件下进行孵育。从孵育开始到1、3、5h后各观察一次,尾蚴多数在水面下2mm范围内呈直线运动。发现血吸虫毛蚴即判定为阳性。血吸虫毛蚴肉眼观察为针尖大小、灰白色、梭形、折光强和水中其他小虫不同之处是在近水面作水平或斜向直线运动,当用肉眼观察难与水中的其他小虫相区别时,可用滴管将毛蚴吸出,置显微镜下可见毛蚴前部宽,前段中间有个顶突,两侧对称,后渐窄,周身有纤毛则可判为血吸虫毛蚴。在一个样品中有1~5个毛蚴为+,6~10个毛蚴为++,11~20个毛蚴为+++,21个毛蚴以上为++++。以判断、统计血吸虫病感染的强度。
2   家畜血吸虫病血清学诊断(间接血凝试验)
2.1   材料准备
2.1.1 器材:V型微孔有机玻璃血凝板(孔底角90°),25μl定量移液器,滴管,可插针头的滴管或1~2ml注射器,12号针头。
2.1.2 生理盐水、蒸馏水。
2.1.3 诊断液和阴、阳性血清:按说明书处理和保藏。
2.2 操作方法
2.2.1 用滴管滴4滴生理盐水于血凝板左边第1孔内,用同一滴管加入被检血清1滴,使血清成5倍稀释。
2.2.2 用带12号针头滴管或移液管在左边第2、3孔中各加生理盐水1滴(25μl)。
2.2.3 用移液器将第1孔血清混匀,混匀方法是反复吸吹三次,然后吸25μl已混匀液加入右边邻孔中,此孔血清成1:10稀释。
2.2.4 用移液器和7.2.2.3一样混匀第2孔血清,吸取25μl加入第3孔中,此时该孔血清成1:20稀释。
2.2.5 用移液器和7.2.2.4一样混匀第3孔血清,吸取25μl丢弃。
2.2.6 每份被检血清和阳、阴性血清按同样方法用3个孔,也可不用阴性血清而设生理盐水对照孔,此时另取2个孔各加25μl生理盐水作空白对照。
2.2.7 用带12号针头的滴管或移液管加入1:10、1:20血清稀释孔及空白对照孔各1滴诊断液,使诊断液和血清混匀,置20℃~37℃条件下1~2h,等空白或阴性血清对照孔中血球全部沉于孔底中央,呈一圆形红点,且阳性血清两孔中血球没有全部沉入孔底中央即无圆形红点或仅有很小的圆形红点即可判定结果。
2.3   判定
2.3.1 判定标准
2.3.1.1 红血球全部下沉到孔底中央,形成紧密红色圆点,周缘整齐为阴性(-)。
2.3.1.2 红血球少量沉于孔底中央,形成一较阴性小的红色圆点,周围有少量凝集红血球为弱阳性(+)。
2.3.1.3 红血球约半数沉于孔底中央,形成一更小红色圆点,周围有一层淡红色凝集红血球为阳性(++)。
2.3.1.4 红血球均匀地分散于孔底,形成一淡红色薄层为强阳性(+++)。
2.3.2 结果判定:以血清10倍和20倍稀释孔出现2.3.1.2、3、4的凝集现象时,被检血清判为阳性。
2.3.3 如阴性或生理盐水对照孔2h后红细胞沉淀图像不标准,说明生理盐水质量不合标准或血凝板孔未洗净,需检查原因,重新操作。
3   家畜血吸虫病的治疗
3.1 治疗对象的确定
凡用血清学或病原学方法查出的阳性畜,经健康检查除列为缓治或不治的病畜外,均应进行治疗。
3.2   缓治或不治对象
3.2.1 怀孕6个月以上和哺乳期母牛以及3月龄以内的犊牛可缓治。
3.2.2 有急性传染病、心血管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牛缓治或不治或建议淘汰。
3.2.3 年老体弱丧失劳力或生产能力的病牛建议淘汰。
3.3 称重或估重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称重,以便准确计算用药量,无称重条件时则可采用测量估重,计算公式如下:
                      (胸围cm)2× 体斜长cm
黄牛体重(┧)=                                    
                             10800 
                      (胸围cm)2× 体斜长cm
水牛体重(┧)=                                    
                             12700 
                      (胸围cm)2× 体斜长cm
羊体重(┧)=                                    
                              300 
                      (胸围cm)2× 体斜长cm
猪体重(千克)=                                    
                             14400
马属动物体重(┧)=体高×系数(瘦弱者为2.1,中等者为2.33,肥胖者为2.56)。
胸围是指从肩胛骨的后角围绕胸部一周的长度,体斜长是指从肩端到坐骨端的直线长度,两侧同时测量,取其平均值。体高是指羟甲到地面的高度。
3.4 病畜治疗记录
最好以县(市)为单位统一印制病畜治疗记录表。对已确定的治疗对象,要认真填写治疗登记表。在治疗过程中要认真作好记录,治疗结束后,要整理成册,归档备查。
3.5 治疗的药物和方法
3.5.1 药物:当前用于治疗血吸虫病病畜的首选药物是吡喹酮,其粉剂、片剂或其他剂型一次口服治疗各种家畜均可达到99.3~100%的杀虫效果。
3.5.2 剂量:因病畜种类不同和药物剂量不同其用药量也不尽相同。黄牛(奶牛)30mg/┧(限重300┧),水牛25 mg/┧(限重400┧),羊20 mg/┧,猪60 mg/┧,马属动物参照水牛或羊的剂量。
3.6 药物反应及处理
吡喹酮一次口服疗法治疗家畜血吸虫病,一般无副反应或轻微反应,副反应主要表现为反刍减少,食欲减退,瘤胃臌气,流涎,拉稀,心跳加快,精神沉郁,严重时可引起流产,也见有出现牛死亡的报告。
反应处理:一般轻微反应不需特殊处理,少数病例特别是老弱病畜或奶牛可能出现奶产量下降等反应,应加强观察,采用对症疗法,即可康复。
 
八、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

1   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血吸虫病流行地区新建或改建无害化卫生厕所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以及材料、设计与施工、使用操作等要求。
1.2 本规范适用于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户厕的新建或改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19379《农村户厕卫生标准》
GB/T 4750-2002户用沼气池标准图集
GB/T 4751-2002户用沼气池质量检查验收规范
GB/T 4752-2002户用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
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粪便无害化:有效降低粪便中生物性致病因子数量,使病原体失去传染性的处理措施。
3.2 卫生厕所:厕所有墙、有顶,贮粪池不渗、不漏、密闭有盖,厕所清洁、无蝇蛆、基本无臭,粪便必须按规定清出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3.3无害化卫生厕所:符合卫生厕所的基本要求,具有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按规范进行应用管理的厕所。
3.4 堆肥:粪渣、沼渣等,按规程堆放,使产生温度平均达到50℃以上并至少保持5天的发酵处理。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原则
    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属于预防血吸虫病传播的环境干预措施,其目的在于粪便无害化。
4.1.1 户厕可因地、因户制宜地从三格化粪池、三联式沼气池、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等三种无害化卫生厕所模式中选择。
4.1.2 建造的厕所应符合《农村户厕卫生标准》的基本要求并应正确使用和维护。
4.1.3 新建、重建农户住房时,户厕建造应与住房建造同步规划、审批、建造、验收;新建、改建农村户厕应建造在室内或庭院内;禁止在水体周边建造厕所,禁止厕所污水直接排入水体。
4.1.4 三格化粪池应在第三池清掏粪液;三联式沼气池的沼液应经沉淀后溢流贮存或应用;化粪池清除的粪渣、沼渣,应就地或就近进行高温堆肥等方式的无害化处理。粪便无害化处理必须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的要求,禁止使用没有经过无害化处理的粪便施肥。
4.1.5 在自然灾害与其他特殊需要时,可在粪液、粪渣中直接加入足量的生石灰、漂白粉或含氯消毒剂进行应急消毒处理,处理过程与处理效果必须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
4.1.6 当地爱卫办应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指派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新建或改建厕所的技术指导、施工检查、健康教育与促进、进行正确使用与维护卫生厕所的宣传指导、粪便无害化效果检测与评价。
4.2   材料要求
4.2.1 建造材料选择要求:选择的产品与材料应坚固耐用,有利于卫生清洁与环境保护。便器首选白色陶瓷制品,也可选用质量好的工程塑料材料制造的便器;使用水泥制件时,水泥应选择425# 以上标号。建造材料必须是正规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具有质量鉴定报告,并保留其复印件。
4.2.2 卫生厕所预制产品要求:安排企业统一生产的预制式贮粪池和厕所设备,其安全性和功能必须经过省级爱卫办组织鉴定。
4.3   设计与施工要求
4.3.1 三格化粪池厕所
4.3.1.1 化粪池容积:化粪池的有效容积应保证粪便在第一池贮存20天,第二池贮存10天,第三池贮存30天。总容积不得小于1.5m3。第一、二、三池的容积比例为2:1:3,在2池容积不足0.5 m3时,可按0.5 m3设计施工。
4.3.1.2 化粪池深度:有效深度不少于1000mm,化粪池的上部应留有空间。
4.3.1.3 过粪管位置:过粪管应安装在两堵隔墙上,与隔墙的水平夹角呈60°。其中第一池到第二池过粪管下端(即粪液进口)位置在第一池的下1/3处,上端在第二池距池顶150mm;第二池到第三池过粪管下端(即粪液进口)位置在第二池的下1/3或中部1/2处,上端在第三池距池顶150mm。
4.3.1.4 便器位置:以便器下口中心为基础,距后墙350mm,距边墙400mm。
4.3.1.5 质量与结构要求
防渗漏:三格贮粪池内侧必须防渗处理,建成后应经渗漏检验。即加满水观察24小时,其水位的减少,以不超过10mm为合格。
防裸露:防止粪便裸露,蹲坑上应安装便器,进粪口、出粪口应有盖。
防浮:地下水位较高、整体贮粪池应采取相应措施抗浮。
防雨:出粪口的上沿要高出地面100mm,防止雨水流入。
防臭:可根据需要在第一池安装排气管,其高度应超出厕屋500mm。
4.3.2   三联通沼气池厕所
4.3.2.1 沼气池的建造应符合户用沼气池相关标准材料、设计参数、施工验收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
4.3.2.2 三联通沼气池厕所应是厕所、畜圈、沼气池的三连通,人畜粪便能够直流入池,直管进料并要避免进料口的粪便裸露,出料口必须保证发酵池粪液、粪渣充分发酵后方能取掏沼液的结构设计。
4.3.2.3 不采用可随时取沼液与沼液随意溢流排放的设计模式。
4.3.3   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
4.3.3.1 粪、尿分别收集、处理和利用。
4.3.3.2 粪便必须用覆盖料覆盖,促进粪便无害化。但不同覆盖料达到粪便无害化的时间有所不同,草木灰的覆盖时间不少于3个月,炉灰、锯末、黄土等的覆盖时间不少于10个月。
4.3.3.3 建造技术要求:
贮尿池:其容积应能保证存放10天以上。
贮粪池:不小于0.8m3,应防止渗水。
排气管:直径100mm,长度高于厕屋500mm。
吸热板(晒板):用沥青等防腐材料正反涂黑的金属板及水泥板,应严密。
4.4   使用操作要求
4.4.1 三格化粪池厕所
4.4.1.1 启用:正式启用前在第一格池内注入100~200L水,水位应高出过粪管下端口。
4.4.1.2 用水:用水量以每人每天3~4L为宜。
4.4.1.3 清掏:半年至1年、或在使用中发现第三池出现粪皮时要清渣,应经高温堆肥或化学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4.4.1.4 安全:化粪池盖板要盖严,防止发生意外。清渣或取粪水时,不得在池边点灯、吸烟,防沼气遇火爆炸。
4.4.1.5 分流:生活污水不得接入化粪池,粪水与污水应分流。
    4.4.1.6 改型:三瓮式贮粪池厕所是利用三格化粪池的原理,采用双瓮厕所的建造技术而设计的,其贮粪池容积不小于1.5m3。
4.4.2 三联通沼气池厕所
    4.4.2.1 原料:合理配置并充分利用畜粪、垫圈草、铡碎和粉碎并经适当堆沤的作物秸秆、蔬菜叶茎、水生植物、青杂草等。
    4.4.2.2 沼液:可以作为农肥,但禁止作为牲畜的饲料添加剂、养鱼、养禽等。
4.4.2.3 沼渣:应经高温堆肥等方法无害化处理后方可用做农肥。
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
4.4.3.1 便后加灰土是该型户厕应用管理的关键,充足加灰使粪便保持干燥。厕所在使用之前,事先在厕坑内加5~10cm的灰土。每次使用后加灰土覆盖的用量,约为粪便量的3倍以上。粪在厕坑内堆存时间约0.5~1年。
    4.4.3.2 尿不要流入贮粪池,尿的储存容器要求避光并较密闭,经加5倍水稀释后,可直接用于农作物施肥。
5   监督监测
5.1 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的监督监测,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5.2 检测方法:血吸虫卵按照“尼龙绢集卵孵化法”进行检测(《血吸虫病防治手册》第三版);粪大肠菌和蛔虫卵按照《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方法进行检测,蛔虫卵要判断死亡率。
5.3 评价标准:厕所出口粪液的粪大肠菌值 ≥10-2,蛔虫卵死亡率 ≥95%,不得捡出活血吸虫卵。
 
九、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试行)

1   监测目的
1.1 了解血吸虫病流行动态及影响因素,预测流行趋势。
1.2 为制订防治对策及评价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2   监测病例定义
2.1 诊断原则
根据疫水接触史,结合发热、腹泻、肝肿大、肝纤维化门脉高压等主要症状、体征,以及病原学检查、血清免疫学检查、血象检查结果等,予以诊断。
2.2 诊断标准
根据患者感染情况、临床症状和体征,血吸虫病分为急性、慢性和晚期三种类型。
3   监测内容
3.1 全国常规监测
3.1.1 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机构)、卫生检疫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血吸虫病病例,应区分急性或慢性,并在诊断后24小时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向相应单位送(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机构)和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3.1.2 急性血吸虫病个案调查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机构)负责对所报告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例在1周内进行个案调查,填写个案调查表并及时录入数据库,通过血吸虫病信息专报系统网络上报。不具备血吸虫病信息专报系统条件的,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机构),同时报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3.2 突发疫情监测
建立健全县、乡、村和城市社区疫情监测体系,密切注视疫情态势、社会经济状况、人文和自然环境变化情况。一旦发现当地钉螺面积大幅度增加,或感染螺密度明显升高,或发现首例急感病人,或有突发社会、自然因素出现,应高度警戒,加强调查研究,并将调查结果上报,作出疫情预警报告。
3.2.1   突发疫情标准
3.2.1.1 在血吸虫病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以上(含10例);或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含5例)。
3.2.1.2 血吸虫病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含5例);或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以上(含3例)。
3.2.1.3 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地区,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或有感染性钉螺分布。
3.2.1.4 非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发现有钉螺分布或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
3.2.2 突发疫情的报告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或发现有可能发生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信息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瞒报、漏报、缓报。
3.2.3 突发疫情的调查
3.2.3.1 个案调查:对所有急性血吸虫病例逐一进行个案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病人一般情况、感染情况、发病表现、检查及治疗情况等,核实诊断。并对在患者感染时间前后各2周内在同一感染地点接触过疫水的人员进行追踪调查。
3.2.3.2 疫点调查:根据个案调查提供的线索确定疫点及其范围,进行钉螺和感染性钉螺调查,有条件的可进行水体感染性测定。对疫点所涉及的居民区进行人畜接触疫水情况调查,并开展人畜查治病工作。           
3.2.3.3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调查:包括水位、降雨量、气温、自然灾害、人口流动、居民生产生活方式的较大改变等。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调查由县级血防主管部门组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站)具体实施。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站)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调查。
3.3   监测点监测
3.3.1 确定原则
3.3.1.1 监测点能够代表我国血吸虫病流行区主要类型;
3.3.1.2 监测点能够代表我国人群血吸虫病感染状况;
3.3.1.3 负责监测点的工作单位具有一定的血吸虫病监测工作基础,能够承担并完成监测任务;
3.3.2 监测点分布
监测点以行政村为单位,全国在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设立80个监测点。
3.3.3 监测点的确定
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与所在省血防主管部门(血防办、血地办、地病办)、血防专业机构,根据主要流行类型和感染情况,按分层的原则,选择有代表性流行村作为监测点。一个县设立监测点不超过2个,原则上5年内不变动。
3.3.4   监测内容与方法
3.3.4.1 人群病情监测
3.3.4.1.1 对监测点6岁以上的全部常住居民采用血清方法(间接血凝试验IHA)进行筛查,阳性者以Kato-Katz法(一粪三片)进行病原学检查,血清免疫学检查、病原学检查受检率均应达到90%以上。监测点查病时须对该村的全体居民逐一登记。人群查病应在10~11月份进行。
3.3.4.1.2 有外来人群的监测点,随机检查30人,不足30人者全部调查,方法同上。
3.3.4.1.3 对当年发生的急性血吸虫病人进行个案调查。
3.3.4.1.4 第1年在监测点进行晚期血吸虫病普查,对新发现的和现存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进行个案调查;从第2年始,对疑似晚期血吸虫病等重点对象进行检查,对新发现的晚期血吸虫病人进行个案调查。
3.3.4.2 家畜病情监测 
以在有螺地带敞放的大家畜为监测对象,每个监测点随机抽查牛、羊、猪、马等家畜各60头(不足者全部检查),采用粪便孵化法进行检查,一粪一检。查病应在10~11月份进行。
3.3.4.3 螺情监测 
 调查范围包括现有钉螺环境(含易感环境和其他有螺环境)、可疑环境,采用系统抽样和环境抽样方法,每年春季进行1次查螺。
易感环境:采用系统抽样方法查螺(江湖洲滩环境框线距20m,其他环境框线距10m)。捡获框内全部钉螺,并解剖观察,鉴别死活和感染情况。
其他有螺环境:采用环境抽样方法(根据植被、低洼地等环境特点及钉螺栖息习性,设框调查)查螺,捡获框内全部钉螺,并解剖观察,鉴别死活和感染情况。
可疑环境:采用环境抽样方法查螺,若捡获活钉螺,再以系统抽样进行调查,捡获框内全部钉螺,并解剖观察,鉴别死活和感染情况。
查螺以村为单位进行,建立有螺环境登记卡,查螺时每框均要编号,框内钉螺全部捕捉,并以框为单位装入钉螺袋,钉螺袋外标注调查钉螺地点、框号、环境类型和调查日期。经死活鉴别、感染性检查后,登记和计算活螺平均密度和钉螺感染率等。用GPS测量每一自然环境的经纬度,根据调查结果绘制年度钉螺分布示意图。
3.3.5 相关因素调查
3.3.5.1 自然与社会因素:包括水位、雨量、气温、自然灾害、人口流动、居民生产生活方式等;
3.3.5.2 防治措施实施情况:包括查螺、药物灭螺和环境改造、查病、治病(化疗)、健康教育、个人防护、改水改厕等。
4   数据收集、分析和反馈
承担监测任务的县级专业机构负责监测点所有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并确定专人负责。原始数据应2次分别独立输入计算机,并按要求建立数据库。监测点数据库和分析报告应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省级血防专业机构,省级血防专业机构应在次年2月底前将数据库和监测报告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汇总全国数据,并撰写年度疫情监测报告,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向各省反馈年度监测结果。
5   质量控制
5.1 培训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负责对省级参与国家血吸虫病监测点工作的师资、承担国家血吸虫病监测点任务的县级专业机构的业务技术骨干进行培训;各省负责对市、县参加国家血吸虫病监测点工作的人员、本省国家血吸虫病监测点的业务技术骨干进行培训;承担国家血吸虫病监测点任务的县(市、区)负责对具体从事监测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5.2 质量控制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组织对各省监测工作进行质量抽查和考核,各省负责对本辖区监测工作的重点环节进行督导并进行考核,县级专业机构派员直接参加现场工作。
督导与考核的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工作计划、人员安排、经费安排、操作规程、现场实施、信息资料等情况。
省级血防专业机构应加强螺情监测的督导,有目的、有重点地组织参与现场查螺。各监测点应保留人群查病时所有的粪检Kato-Katz片,以备复查考核。省级血防专业机构负责组织对监测点粪检情况进行复查,每个监测点随机抽样调查10%的粪检涂片,粪便涂片少于30,则需要全部复查核实,抽样复查符合率低于90%判为不合格,需重新进行粪便检查。结合监测点疫情情况,对血清免疫学阳性者进行抽样复查考核。
6   组织领导与职责
6.1 卫生部负责全国血吸虫病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测方案的制订。省和市、县血防主管部门领导本辖区的血吸虫病监测工作,并安排所需监测经费,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6.2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国血吸虫病监测点组织实施,并为国家级监测点提供一定监测补助经费。
6.3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负责全国血吸虫病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和资料汇总分析。各省血防专业机构负责辖区血吸虫病监测的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资料汇总和上报。
6.4 监测点所在县的县级专业机构(疾控机构或血防站)负责实施。县级专业机构要将监测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和常规性的业务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安排技术骨干,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确保工作质量。
6.5 各省根据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血吸虫病监测实施方案。浙江省、上海和重庆市监测点的以县为单位,监测工作以螺情监测和输入性病例监测为主,监测内容和方法另行制定。
 
十、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血吸虫病突发疫情,规范和指导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工作原则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为依据编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国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判定标准与分级
2.1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视为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启动应急处理工作。
2.1.1 在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包括确诊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下同)10例以上(含10例,下同);或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
2.1.2 在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或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以上。
2.1.3 在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县(市、区),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或有感染性钉螺分布。
2.1.4 在非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发现有钉螺分布或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
2.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终止应急处理工作:
2.2.1 在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和传播控制地区应急处理工作启动范围内,连续1个月无新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
2.2.2 在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地区和非流行区应急处理工作启动范围内,连续1个月无新发血吸虫病病例,钉螺分布环境已经得到有效处理(通过药物或环境改造灭螺后,使钉螺平均密度控制在0.01只/0.1┫以下)。
2.3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分级
Ⅰ级:在2个以上(含2个,下同)相邻流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突发疫情,并连续出现新的疫点,疫点所在县(市、区)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总数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5倍以上(含5倍,下同),且有大范围蔓延趋势。
Ⅱ级:在2个以上相邻流行市(地、州)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疫点所在县(市、区)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总数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3倍以上,且有蔓延趋势;或在1个非流行市(地、州)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
Ⅲ级:在2个以上相邻流行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数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2倍以上,且有蔓延趋势;或在1个非流行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
Ⅳ级:在1个流行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
3   应急响应
3.1 突发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3.2突发疫情分级响应程序
Ⅰ级: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Ⅱ级: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Ⅲ级:由市(地、州)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市(地、州)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Ⅳ级: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3 应急组织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发生后,根据突发疫情分级响应程序,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卫生、财政、农业、水利、宣传、教育、公安以及爱卫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管理、指挥和协调;卫生行政部门成立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吸虫病医疗救治、疫情控制和调查评估等相关工作。
4   紧急处置
4.1 现场处置
4.1.1 病人救治:出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医疗队,深入突发疫情疫点进行救治。对发现的所有血吸虫病病人,应及时予以治疗。
4.1.2 人群预防性早期治疗:根据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原则,对同期有疫水接触史的人群进行早期预防性治疗,防止急性血吸虫病发生。早期治疗的药物和时间是:用吡喹酮治疗应在首次接触疫水4周后、用蒿甲醚治疗应在接触疫水2周后、用青蒿琥酯治疗应在接触疫水1周后进行。
4.1.3 环境处理:在发生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地区,对疫点及其周围有钉螺的水域和钉螺孳生地,用氯硝柳胺杀灭尾蚴和钉螺。喷洒剂量为2g/┫,浸杀剂量为2mg/L;同时在易感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划定安全生活区。有条件时,采用环境改造灭螺的方法彻底改造钉螺孳生地,消灭钉螺。
4.1.4 健康教育: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形式,迅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的自我防护能力,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4.1.5 安全用水:要求居民在划定的安全生活区内取水。对饮用水源可能含有血吸虫尾蚴的,饮用前要进行卫生处理。方法为每50┧水加漂白精0.5g或漂白粉1g,30分钟后方可饮用。
4.1.6 粪便管理:对病人、病畜的粪便进行灭卵处理,方法为50┧粪便加尿素250g拌匀,储存1天以上。
4.1.7 个人防护:教育群众尽量避免接触疫水,必须接触疫水者应在下水前涂抹防护剂,穿戴防护用具。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在现场开展防治工作时应注意个人防护。
4.2 流行病学调查
突发疫情的调查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血防)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县级疾病预防控制(血防)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突发疫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调查。
4.2.1 个案调查:对所有急性血吸虫病病例逐一进行个案调查,同时对在与患者感染时间前后各2周内,曾经在同一感染地点接触过疫水的其他人员进行追踪调查。调查人员应及时将“急性血吸虫病个案调查表”录入数据库,并通过血吸虫病信息专报系统上报。或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血防)机构,同时报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4.2.2 疫点调查:根据个案调查线索确定疫点及其范围,进行钉螺和感染性钉螺调查,有条件的可进行水体感染性测定。对疫点所涉及的居民区进行人群和家畜接触疫水情况调查,并开展人群和家畜查病、治病工作。
4.2.3 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调查:对水位、降雨量、气温、自然灾害、人、畜流动情况、居民生产生活方式等相关因素进行调查。
5   保障措施
5.1 组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安排落实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物资,成立应急处理队伍,为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理人力资源库,并按突发疫情的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组织开展疫情处理和血吸虫病人救治工作。
5.2 物资保障
国家和各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疾病预防控制(血防)机构,做好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的技术、物资储备。应急储备物资应妥善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补充更新。储备物资应包括:
5.2.1 人、畜抗血吸虫药物:吡喹酮、蒿甲醚、青蒿琥酯。
5.2.2 灭螺药品:氯硝柳胺。
5.2.3 防护药品:防护油、防护膏、漂白粉、漂白精等。
5.2.4 检测试剂:血清学诊断试剂及相关器材等。
5.2.5 设备及器具:灭螺机、显微镜、解剖镜、病原学检查器具等。
5.3   技术保障
5.3.1 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的管理培训,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相关的技术培训。
5.3.2 演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血防工作实际,制定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演练的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