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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09:37:47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的行政系统内部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统筹行政执法工作
2026-03-03 09:00:58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5年3月31日修订)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5年3月31日修订).pdf
2026-02-26 16:09:59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
2026-02-26 16:09:27
护士条例
目 录第 一 章 总则第 二 章 执业注册第 三 章 权利和义务第 四 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第 五 章 法律责任第 六 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
2026-02-26 16:08:5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目 录第 一 章 总则第 二 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 三 章 食品安全标准第 四 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 五 章 食品检验第 六 章 食品进出口第 七 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 八 章 监督管理第 九 章 法律责任第 十 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
2026-02-26 16:07:58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旅店、招待所;(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
2026-02-26 16:06:21
艾滋病防治条例
目 录第 一 章 总则第 二 章 宣传教育第 三 章 预防与控制第 四 章 治疗与救助第 五 章 保障措施第 六 章 法律责任第 七 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026-02-26 16:05:26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目 录第 一 章 总则第 二 章 预防第 三 章 疫情控制第 四 章 保障措施第 五 章 监督管理第 六 章 法律责任第 七 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血吸虫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卫
2026-02-26 16:04:27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目 录第 一 章 总则第 二 章 许可和备案第 三 章 安全和防护第 四 章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第 五 章 监督检查第 六 章 法律责任第 七 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
2026-02-26 16:02:53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目 录第 一 章 总则第 二 章 医疗纠纷预防第 三 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 四 章 法律责任第 五 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处理医疗
2026-02-26 16:01:26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2026-02-26 16:00: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第四条 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2026-02-26 15:59:49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目 录第 一 章 总则第 二 章 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第 三 章 碘盐的供应第 四 章 监督和管理第 五 章 罚则第 六 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环境缺碘、公民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 第三条 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
2026-02-26 15:59:16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
2026-02-26 15:57:43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目 录第 一 章 总则第 二 章 原料血浆的管理第 三 章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第 四 章 监督管理第 五 章 罚则第 六 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
2026-02-26 15:57:15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026-02-26 15:56:3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目 录第 一 章 总则第 二 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 三 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第 四 章 应急处理第 五 章 法律责任第 六 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
2026-02-26 15:55:5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目 录第 一 章 总则第 二 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第 三 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第 四 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第 五 章 监督管理第 六 章 法律责任第 七 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
2026-02-26 15:55:21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
2026-02-26 15:54:31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捐献和移植,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捐献,是指自愿、无偿提供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或者小肠等人体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用于移植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将捐献的人体器官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活动。 第三条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
2026-02-26 15:53:52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目 录第 一 章 总则第 二 章 执业注册第 三 章 执业规则第 四 章 培训与考核第 五 章 法律责任第 六 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
2026-02-26 15:53:07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目 录第 一 章 总则第 二 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 三 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 四 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第 五 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第 六 章 罚则第 七 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
2026-02-26 15:52:23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第一条 为了控制检疫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防止检疫传染病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列车、船舶、航空器和其他车辆(以下简称交通工具)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和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疫情时,依照本条例对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口岸的国境卫生检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
2026-02-26 15:51:49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目 录第 一 章 总则第 二 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第 三 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第 四 章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第 五 章 奖励与处罚第 六 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教育行
2026-02-26 15:50:59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三条 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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