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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8 10:13:59
卫生部关于未经执业注册医师私自开展家庭接生造成人员死亡有关法律适用和案件移送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未经执业注册医师私自开展家庭接生造成人员死亡有关法律适用和案件移送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83号山西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私自开展家庭接生造成孕妇及新生儿死亡有关法律适用和案件移送问题的请示》(晋卫请〔2006〕1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此复。卫生部
2026-02-28 10:13:05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5〕123号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〇〇五年三月三
2026-02-28 10:12:25
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1〕213号安徽省卫生厅: 你省安庆市卫生局《关于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能否按“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予以处罚的请示》(卫监〔2001〕1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和《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1995)的规定,对经营过期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 此复
2026-02-28 10:11:36
卫生部关于妇科开展性传播疾病诊疗活动定性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妇科开展性传播疾病诊疗活动定性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42号北京市卫生局:你局《关于妇科开展性传播疾病诊疗活动定性问题的请示》(京卫法字〔2006〕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患者在各类医疗机构妇科就诊时,如主要诊断为妇科疾病,其他诊断含“尖锐湿疣”等妇科生殖道感染疾病时,妇科可以作相应处理;如主要诊断为性病,则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诊、报告。此复。卫生部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
2026-02-28 10:06:00
卫生部关于超范围执业认定的五个批复
卫生部关于妇科开展性传播疾病诊疗活动定性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42号北京市卫生局:你局《关于妇科开展性传播疾病诊疗活动定性问题的请示》(京卫法字〔2006〕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患者在各类医疗机构妇科就诊时,如主要诊断为妇科疾病,其他诊断含“尖锐湿疣”等妇科生殖道感染疾病时,妇科可以作相应处理;如主要诊断为性病,则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诊、报告。此复。卫生部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 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8号安徽省卫生厅: 你
2026-02-28 10:01:16
卫生部关于中医执业的14个批复
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73号北京市卫生局:你局《关于使用医疗器械开展“免费理疗”活动定性问题的请示》(京卫法字〔2004〕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理疗”属于诊疗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否则为非法行医。此复。卫生部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卫生部关于对穴位按摩治疗近视等有关
2026-02-28 09:57:56
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执业的六个批复
【失效批复】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4〕112号 福建省卫生厅、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在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所、站)、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属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
2026-02-28 09:56:18
卫生部批复:未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属于超范围诊疗
卫生部关于未取得麻醉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认定问题的批复 卫医政函〔2009〕411号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未获准开展麻醉科诊疗科目大量施行全身麻醉手术是否违法问题的请示》(京卫监字[2009]1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医疗机构开展全身麻醉应当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未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的,属于诊疗科目超出登记范围,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此复。 卫生部 2009年9月18日
2026-02-28 09:55:27
国家卫生计生委批复:“超声刀”美容属于医疗美容,生活美容店不得开展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超声刀”美容属于医疗美容行为的批复 国卫医函[2016]354号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请求明确“超声刀”美容属性问题的函》(豫卫医函[2016]63号)收悉。经征求中华医学会意见,现批复如下: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超声刀”美容属于医疗美容行为。 此复。 2016年12月1日
2026-02-28 09:54:38
卫生部批复:洗牙为“医疗行为”,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洁齿”行业如何进行卫生监督的答复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沪卫法(2000)6号《关于“洁齿”行业如何进行卫生监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洁齿在牙医学中的正式名称为洁治术,主要是通过清除堆积在牙齿上的可致病的牙石与菌斑,消除牙龈的炎症,保持健康的牙龈,达到预防与治疗牙周疾病的目的。洁齿是对牙周疾病的基础治疗,系医疗行为,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监督管理。 二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2026-02-28 09:53:19
关于对标示具有治疗功效的产品查处问题的批复
关于对标示具有治疗功效的产品查处问题的批复 国食药监法〔2008〕252号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标示具有治疗功效的产品能否按假药查处的请示》(川食药监〔2008〕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四条规定:“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关于贯彻落实〈国
2026-02-28 09:47:08
关于医疗美容的七个批复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超声刀”美容属于医疗美容行为的批复 国卫医函[2016]354号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请求明确“超声刀”美容属性问题的函》(豫卫医函[2016]63号)收悉。经征求中华医学会意见,现批复如下: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超声刀”美容属于医疗美容行为。 此复。 2016年12月1日卫生部关于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的批复 卫医政函[2009]293号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纹身活动
2026-02-28 09:44:53
关于转发《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转发《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中医药医政综合便函〔201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卫生服务中的作用,更广泛地推广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在对郑州市卫生局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豫中医业〔2011〕30号)中,对参加过中医药知识培训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在临床工作中提供
2026-02-28 09:44:04
《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21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抗抑菌制剂类卫生用品中检出抗生素处理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苏卫监督〔2008〕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消毒产品属于“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等生产消毒产品的,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符合其规定。 此复。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卫生部办公厅 20
2026-02-28 09:42:38
关于出具诊断报告人员资质问题的五个批复
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4〕163号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有关医技人员是否可以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的请示》(沪卫医政〔2004〕84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也可以由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上述报告。 二、相关专业的医技人员可出具数字、形态描述等客观描述性的检查报告。 此复。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卫生部关于内
2026-02-28 09:41:59
《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7号)
天津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处理问题的请示》(津卫报〔2006〕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执业助理医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此复。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2026-02-28 09:41:06
《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
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 (卫医函〔2001〕163号)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这里提到的“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包括个体诊所。 根据《执
2026-02-28 09:40:32
《卫生部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执业助理医师不能独立执业的批复》(卫医政函〔2012〕244号)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规则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卫〔2012〕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执业。 此复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2026-02-28 09:39:57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诊疗活动累计收入”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具体应用问题的请示》(宁卫计发〔2018〕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是指医疗机构历次开展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所获取的包含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的总和。诊疗活动收入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药费(含中草药、中成药、西药)等因诊疗活动
2026-02-28 09:38:48
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
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 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武警后勤部卫生部等六部门的统一部署,全国正在开展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最近,一些地方就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医诊疗活动是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技
2026-02-28 09:38:14
关于医师未经许可在家行医导致纠纷是否受理鉴定的批复
关于医师未经许可在家行医导致纠纷是否受理鉴定的批复 卫医发〔1999〕562号福建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师未经许可在家行医导致纠纷是否受理鉴定的请示》(闽卫医〔1999〕50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省莆田县、市卫生局的意见,根据卫生部关于下发《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88〕卫医字第20号)“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医’者的事故,不在本《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指范围之内。此类事故应按无照行医人员从严处理”的精神,
2026-02-28 09:37:27
关于中医开西药西医开中药一些规定批复
中医开西药条件 法规文件批复等依据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开具西药处方 《中医药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 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不能开具西药处方。 《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
2026-02-28 09:36:04
国家卫计委关于开展居家上门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 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所有制形式; (三) 注册资金(资本); (四) 服务方式; (五) 诊疗科目; (六) 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 服务对象; (八) 职工人数; (九) 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
2026-02-28 09:34:45
湖北省生计生委关于对镶牙是否属于诊疗活动请示的批复
湖北省生计生委关于对镶牙是否属于诊疗活动请示的批复 恩施州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认定单纯镶牙是否为诊疗活动的请示》(恩施州卫生计生文〔2016]1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镶牙”为民间俗称,科学定义为“口腔修复”,是指应用符合生理的方法,采用人工装置修复口腔及颌面部各种缺损并恢复其相应生理功能,预防或治疗口颌系统疾病的一门临床学科。它是口腔医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医学与多学科相结合产生的,属于生物医学工程的范畴。 二、目前在我国
2026-02-28 09:33:28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合格证问题的批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合格证问题的批复 国卫妇幼函〔2017〕253号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否需要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请示》(川卫〔2017〕39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也不需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此复。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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