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批复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指导 > 法律法规 > 相关批复

相关批复

卫生部关于超范围执业认定的五个批复

作者: 时间:2026-02-28 10:06:00

卫生部关于妇科开展性传播疾病诊疗活动定性问题的批复j23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政法发〔2006〕442号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妇科开展性传播疾病诊疗活动定性问题的请示》(京卫法字〔2006〕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患者在各类医疗机构妇科就诊时,如主要诊断为妇科疾病,其他诊断含“尖锐湿疣”等妇科生殖道感染疾病时,妇科可以作相应处理;如主要诊断为性病,则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诊、报告。
此复。
卫生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
  

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j23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政法发〔2006〕498号j23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请示》(卫监秘〔2006〕4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27号),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此复。
 卫生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卫生部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j23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医发〔2006〕41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请示》(苏卫医〔2005〕90号)收悉。经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答复如下: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和《医疗美容项目(试行)》,诊疗科目仅登记为美容中医科的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整形美容手术,应认定为超范围执业。
此复。
卫生部
二〇〇六年二月六日
  
卫生部关于未取得麻醉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认定问题的批复
卫医政函〔2009〕411号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未获准开展麻醉科诊疗科目大量施行全身麻醉手术是否违法问题的请示》(京卫 监字[2009]1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医疗机构开展全身麻醉应当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未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的, 属于诊疗科目超出登记范围,可按照《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此复。
卫生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卫生部关于武汉中墺医疗美容门诊部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j23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医政函[2010]422号)
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武汉中墺医疗美容门诊部王贝医疗事件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卫生文〔2010〕3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等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其类别开展相应级别的医疗美容项目,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为超范围执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此复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j23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