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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8 09:32:37
卫生部关于对穴位按摩治疗近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对穴位按摩治疗近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发〔2004〕380号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眼睛穴位按摩治疗近视等有关问题的请示》(卫医秘〔2004〕473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利用药物和穴位按摩治疗近视、弱视等眼部疾病属于诊疗活动范畴。 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此复。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2026-02-28 09:32:06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29号)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职业性(轻、中、重)度听力损伤是否属于职业病问题的请示》(粤卫〔2005〕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GBZ49-2002)中的听力损伤分级是依据噪声所致听力损伤程度确定的,职业性轻度、中度、重度听力损伤及噪声聋均为职业病。 此复。 二〇〇五年四月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省级职业病防治机构。
2026-02-28 09:31:22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73号)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2〕173号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贯彻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卫发[2002]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成员应当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二、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三名以上”与所申请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有资格的诊断医师。职业病诊断机构组织开展诊断工作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其他单位有资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参与诊断,受聘的医师参与诊断结论的讨论,并
2026-02-28 09:30:33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518号)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6〕5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卫报〔2006〕2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为“无尘肺0+”的,可以按疑似职业病病人对待,应该认为是处在医学观察期。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尘肺期I的,则应按职业病处理。 此复。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26-02-28 09:29:55
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3]298号)
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3]298号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卫[2003]30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在申请诊断时应当提供既往诊断活动资料。某一诊断机构已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其他诊断机构不再进行重复诊断。 二、在尘肺病诊断中涉及晋级诊断的,原则上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对职业病
2026-02-28 09:27:22
关于眼科门诊部(诊室)设置审批的批复
附: 关于印发广东省眼科诊所等3个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粤卫办〔2013〕33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 根据《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广东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广东省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试行)》、《广东省二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我省暂不设一级眼科医院
2026-02-28 09:26:42
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药品经营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请示》(皖卫医〔2005〕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状况、居民医疗服务需求等,合理确定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布局、种类、规模和数量。 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应有独立的执业地点,药品经营场所不得设置诊所或门诊部。 三、原则上,由营利性机构申请设置的医疗机
2026-02-28 09:25:48
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
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 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武警后勤部卫生部等六部门的统一部署,全国正在开展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最近,一些地方就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医诊疗活动是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
2026-02-28 09:21:14
关于出具诊断报告人员资质问题的五个批复
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4〕163号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有关医技人员是否可以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的请示》(沪卫医政〔2004〕84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也可以由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上述报告。 二、相关专业的医技人员可出具数字、形态描述等客观描述性的检查报告。 此复。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卫生部关于内
2026-02-28 09:20:12
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19号)
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2]119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明确X射线诊断机和放射治疗设备检定部门的紧急请示》(黑卫法监发[2002]1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医用X线机、CT机、钴—60治疗机、医用加速器以及装有“医用三源”的诊断或治疗设备的作用是,利用这些源发射的能量来达到诊断或治疗的目的,而不是以电离辐射计量学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关于“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
2026-02-28 09:19:11
卫生部关于陀螺旋转式钴-60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放射诊疗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0)9号)
卫生部关于陀螺旋转式钴-60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放射诊疗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函(2010)9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陀螺旋转式钴-60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放射诊疗许可管理的请示》(黑卫监督函〔2009〕3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陀螺旋转式钴-60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采用154个储存孔所装钴源的集合和陀螺旋转式聚焦原理,与传统的钴-60治疗机不同,符合γ射线立体定向外科治疗系统(以下简称γ刀)多源聚焦原理。该系统属于γ刀类,应依法对
2026-02-28 09:18:16
卫生部关于静脉采血进行隐性血栓检测属于诊疗活动的批复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静脉采血进行隐性血栓检测是否属于诊疗活动的请示》(沪卫法规〔2008〕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通过静脉采血进行隐性血栓检测,是一种通过检查对疾病作出判断的行为,属于诊疗活动。 此复。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2026-02-28 09:17:37
卫生部关于“男子”等词语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批复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机构识别名称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卫报〔2008〕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使用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名副其实,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男子”、“男性”、“男科”等词语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 此复。 二
2026-02-28 09:17:01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撤村改居”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对“撤村改居”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请示》(晋卫请〔2014〕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撤村改居”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原卫生部先后于2004年4月和2010年1月作出《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和《关于城区扩大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2010〕31号),这两个批复精神完全一致。即:“撤村改居”后,
2026-02-28 09:16:17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美容培训机构学员相互注射定性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美容培训机构学员相互注射是否认定为非法行医的请示》(鄂卫生计生文〔2015〕1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美容培训机构学员之间相互注射的行为,不属于诊疗活动或医疗美容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 此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3月4日
2026-02-28 09:15:46
卫生部关于台港澳居民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中身份证填写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台港澳居民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中身份证填写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妇社发〔2009〕515号 广东卫生厅: 你厅《关于台港澳居民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中身份证填写有关问题的请示》(卫〔2009〕1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 〔2009〕96号)规定,《出生医学证明》上的“身份证号”栏目按照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填写。 2009年11月13日
2026-02-28 09:14:37
关于妇科开展性传播疾病诊疗活动定性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22 号)
关于妇科开展性传播疾病诊疗活动定性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6〕422 号)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妇科开展性传播疾病诊疗活动定性问题的请示》(京卫法字〔2006〕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患者在各类医疗机构妇科就诊时,如主要诊断为妇科族病,其它诊断含“尖锐湿疣”等妇科生殖道感染疾病时,妇科可以作相应处理:如主要诊断为性病,则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诊、报告。 此复。 2006年11月9日
2026-02-28 09:14:01
卫生部关于对涉外婚前医学检查及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对涉外婚前医学检查及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重庆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涉外婚前医学检查有关问题的请示》(重卫〔1997〕34号)收悉。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问题,经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如下: 《母婴保健法》关于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登记。 关于婚前保健机构和技术人员的审批等若干问题,在《母婴保健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
2026-02-28 09:13:14
卫生部关于农村接生员和乡村医生执业行为相关问题的批复(卫基妇发〔2004〕2 号)
卫生部关于农村接生员和乡村医生执业行为相关问题的批复 卫基妇发〔2004〕2号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农村接生员和乡村医生执业行为相关问题的的请示》(川卫〔2003〕8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卫生部1989年发布的《家庭接生常规》,对家庭接生的条件、对象、 接生准备及接生过程中的程序、用药、各种异常情况的诊断、处理等作用了明确规定。因此,家庭接生属于医疗行为。家庭接生员是国家对农村地区尚未完全实现住院分娩而承认其作为农村妇幼保健服务补充的特殊群体。 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之前,
2026-02-28 09:11:51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相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相关问题的批复 国卫妇幼函〔2017〕87号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相关问题的请示》(京卫老年妇幼〔2016〕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由国家免费提供、在符合资质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适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 二、依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
2026-02-28 09:10:50
卫生部:关于医疗广告审查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医疗广告审查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医疗广告审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卫医字〔2007〕2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五条有关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名副其实”,“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规定,只开展单一疾病
2026-02-28 09:10:20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权限的请示》(京卫法字〔2005〕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药品的临床应用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和管理药品的临床应用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疗机构药品临床应用质量管理的相关具体规定,并做好医疗机构药品临床应用的规范和监督管理工作
2026-02-28 09:08:51
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在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卫政发[1998]第012号)收悉。关于在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涉及对《行政处罚法》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问题,我们请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法工委的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办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许可证方可行医。 《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
2026-02-28 09:08:21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批复 贵州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机构名称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卫函〔2008〕2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地域名称的,其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应当能够覆盖地域名称所包含的区域范围。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行政管辖区域范围核准医疗机构名称中的地域名。医疗机构名称中地域名的区域范围超过审批机关管辖区域范围的,应当逐级报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名称中原则上只核准一个地域名称。 三、根据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女
2026-02-28 09:07:45
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问题的请示》(沪卫法〔200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吊销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执业许可。 此复。 卫生部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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